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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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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
  2. 2.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4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受託機構必須在本機構內保留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的副本或謄本,以及受益人名冊。這表示受託機構在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時,必須確保相關的信託契約書和受益人名冊在機構內完整且可供查閱。 2. 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提及的文書。這表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和與受託機構事務相關的債權人,有權查閱、複製或影印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的副本或謄本,以及受益人名冊。 以上註解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4條的明文解釋,參考資料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修正2017年)」。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   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複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之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及特殊目的信託之債權人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文書之權利。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複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之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及特殊目的信託之債權人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文書之權利。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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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34 條規定:「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