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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
  2. 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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