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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2. 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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