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7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兩個主要事項: 1. 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這項規定表示在金融資產證券化公司成立之前,發起人必須先確保他們根據章程所承諾的股份總額,並按照股份總額所要求的方式支付全部股款。此外,發起人還需要在支付完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2. 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這項規定適用於獲得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許可的情況。一旦收到設立許可,特殊目的公司必須確保收足資本總額,同時完成公司登記。在這之後,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公司登記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董事及監察人名冊,以供備查。 這些資料的解釋是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7條的規定,可以在最新版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找到相關的法條內容。
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公司登記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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