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6條,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需要提出申請書,並載明以下項目:公司名稱、公司章程、資本總額、公司所在地、發起人姓名及住所,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要求的事項。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及許可準則由主管機關定。特殊目的公司的章程除了要載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的事項外,還需要載明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公司目的之意旨、公司的存續期間及解散事由,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要求的事項。若上述事項未記載於章程中,則不具有效力。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相關。
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之姓名及住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及許可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除載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之事項外,尚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公司目的之意旨。 二、公司之存續期間及解散事由。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記載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二、發起人領有報酬者,其金額。 三、應由特殊目的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申請設立特殊目的信託機構之申請書件。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三、參考日本「特定目的公司法」第四條及「資產流動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設立特殊目的信託機構之申請書件。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章程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三、參考日本「特定目的公司法」第四條及「資產流動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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