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公司,其經營目的和方式均有限制。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5條,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不適用於特殊目的公司。這意味著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時,不受公司法第27條的限制。然而,具體的適用範圍和規定要根據該條法規的內容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司法總則章相關規定之排除適用。 二、按特殊目的公司在資產證券化之架構設計上,具有透明導管之功能,其業務項目極為單純,為確保其導管體之特性,故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有關政府或法人代表之規定,自不宜援引適用。
一、明定公司法總則章相關規定之排除適用。 二、按特殊目的公司在資產證券化之架構設計上,具有透明導管之功能,其業務項目極為單純,為確保其導管體之特性,故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有關政府或法人代表之規定,自不宜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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