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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特殊目的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2.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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