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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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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2. 2.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及應負責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行使及辦理之。董事有數人時,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議行使。
  3. 3.董事為前項所定決議時,準用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應作成議事錄。
  4. 4.前項議事錄,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65條有以下幾點內容: 1. 特殊目的公司的董事必須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當董事有多個人時,特殊目的公司的章程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來對外代表公司。 2. 除了本條例有其他規定外,有關董事會的職權和應負責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的董事來行使和處理。當董事有多個人時,需要全體董事以過半數的決議來行使職權。 3. 董事在前述的決議時,適用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的規定,並且應該製作議事錄。 4. 前述的議事錄,適用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 根據這幾點,特殊目的公司的董事應該對外代表公司。當董事有多個人時,他們需要以過半數的決議來行使職權。在這些決議中,他們需要製作議事錄。另外,其他有關董事會的事項和職權則需要參考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及應負責事項,由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行使及辦理之。董事有數人時,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議行使。   董事為前項所定決議時,準用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應作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董事之對外代表權及業務執行權。   二、又基於精簡特殊目的公司組織之考量,特殊目的公司並無董事會之設計,而是由以董事為業務執行機關,故公司法上有關董事會之權限,應改董事行使之。至於董事有數人時,則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議行使,爰訂定第二項之規定。   三、另董事如為數人而以決議方式行使職權時,應作成議事錄,以為日後判定責任之基礎,爰於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議事錄之製作及其應記載事項。   四、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 公司法法規
  • 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
(091062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董事之對外代表權及業務執行權。   二、又基於精簡特殊目的公司組織之考量,特殊目的公司並無董事會之設計,而是由以董事為業務執行機關,故公司法上有關董事會之權限,應改董事行使之。至於董事有數人時,則由全體董事以過半數之決議行使,爰訂定第二項之規定。   三、另董事如為數人而以決議方式行使職權時,應作成議事錄,以為日後判定責任之基礎,爰於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議事錄之製作及其應記載事項。   四、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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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5 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董事對外代表特殊目的公司。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對外代表公司。除本條例另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