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處理事務,並負忠實義務。
-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負賠償之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股東得請求董事停止其行為。
- 董事之報酬,應以章程明訂之。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