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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特殊目的公司處理事務,並負忠實義務。
  2.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負賠償之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3.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股東得請求董事停止其行為。
  4. 董事之報酬,應以章程明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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