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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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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破產。 三、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 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或法院之裁定解散。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
  2. 2.特殊目的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6條的規定: 1. 特殊目的公司有以下事由之一時,應予解散:(a)章程所定的解散事由,(b)破產,(c)主管機關的撤銷或廢止許可,(d)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的命令解散或法院的裁定解散,(e)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事由。 2. 特殊目的公司在經營上出現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可以根據持有同類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的聲請,在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6條的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因以下原因之一而被解散:(1) 根據其章程的規定;(2) 因破產;(3) 因主管機關的撤銷或廢止許可;(4) 根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的命令或法院的裁定;(5)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原因。此外,根據第二項,如果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出現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法院可以根據持有同類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的聲請,徵詢主管機關的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之後裁定解散。 最新一版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於2020年4月30日修訂生效,可從經濟部法規查詢系統獲取相關規定和更新的版本。在案例方面,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出現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法院可以根據持有同類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的聲請,徵詢主管機關的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之後裁定解散。這意味著特殊目的公司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其經營困難或損害的嚴重程度,並且需要取得相當數量的基礎資產基礎證券的持有人的支持。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破產。   三、主管機關之撤銷或廢止許可。   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或法院之裁定解散。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   特殊目的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解散事由。   二、第二項明定裁定解散之程序。   三、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亦設有特定目的公司解散事由、決議解散之程序及限制、裁定解散等規定,爰參考其規範精神,並參酌我國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規定,訂定本條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持有名詞
(091062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解散事由。   二、第二項明定裁定解散之程序。   三、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亦設有特定目的公司解散事由、決議解散之程序及限制、裁定解散等規定,爰參考其規範精神,並參酌我國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規定,訂定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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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6 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破產。 三、主管機關之撤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