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破產。 三、主管機關之撤銷或廢止許可。 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或法院之裁定解散。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
- 特殊目的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