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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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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8條,清算人依照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確定的償還債務順位順序後,賸餘財產應該分配給股東。這個條文明確規定,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清算程序中,不適用公司法第330條的規定。 這個回答基於上述法規的解釋,沒有其他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立法沿革 1

(0910621 制定)

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賸餘財產之分配。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 清算人名詞
  • 第三百三十條條文
(0910621 制定)

一、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賸餘財產之分配。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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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8 條規定:「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9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