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8條,清算人依照資產證券化計劃所確定的償還債務順位順序後,賸餘財產應該分配給股東。這個條文明確規定,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清算程序中,不適用公司法第330條的規定。 這個回答基於上述法規的解釋,沒有其他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賸餘財產之分配。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一、明定特殊目的公司賸餘財產之分配。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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