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提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9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完結後的十五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具體來說,清算人必須在清算完結後的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文件,以通知主管機關該公司的清算情況。這是為了確保主管機關能夠及時了解並監督清算過程,並確保清算人按照法規和程序進行清算。該條例確保了清算人在清算完結後向主管機關報告,以促進透明度和負責任的清算過程。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提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立法理由一、查特殊目的公司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與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之主管機關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不同,故於清算完結時究向何者申報,誠有另行規定之必要。 二、明定清算人負有向主管機關即財政部申報之義務。
一、查特殊目的公司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與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之主管機關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不同,故於清算完結時究向何者申報,誠有另行規定之必要。 二、明定清算人負有向主管機關即財政部申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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