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章第十節、第十一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根據上述法規和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100條規定了公司法第五章第十節和第十一節不適用於特殊目的公司。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節、第十一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既為資產證券化之導管體,性質上並無適用公司法上有關重整及合併等規定之必要,爰明文排除其適用。 二、又本條例已就特殊目的公司之解散特設規定,故亦無適用公司法上有關解散規定之必要,爰明文排除其適用。
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既為資產證券化之導管體,性質上並無適用公司法上有關重整及合併等規定之必要,爰明文排除其適用。 二、又本條例已就特殊目的公司之解散特設規定,故亦無適用公司法上有關解散規定之必要,爰明文排除其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