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下稱內控制度),銀行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時,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此查核報告應說明查核的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和查核結果。 同時,主管機關在詢問時,會計師應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 依據上述法規,銀行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應在查核報告中詳細說明查核的內容,包括查核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和結果。而當主管機關提出詢問時,會計師也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以回應主管機關的要求。 參考資料: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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