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銀行之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 (理) 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 (理) 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9條,銀行應該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對子公司必要的控制作業,並考慮到該子公司所在地政府法令的規定和實際營運的性質,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銀行的總稽核應該定期對子公司的內部稽核作業的成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該向董事會報告,並作為人事考評的依據提交給子公司的董事會。 參考資料: -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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