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與營業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 (理) 事會及交付監察人 (監事) ,並列為對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1條,銀行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營業單位提出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的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考核改善情形。他們應該將追蹤考核的結果以書面形式提報給董事會或理事會並交付給監察人或監事,這也是管理單位和營業單位績效考核的重要項目。至於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則由主管機關進行制定。相关参考资料及案例需依具体法律文件或监管机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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