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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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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總經理、總稽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銀行總經理應監督各個部門審慎評估和檢討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和總機構須聯名擬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董事會提報該聲明書。同時,該聲明書內容應在銀行的網站上公開揭示,並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進行申報公告。 按照第一項規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刊登在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和公開說明書中。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被主管機關根據法律接管的銀行,本條規定不適用。 根據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如果一家銀行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未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示於銀行網站上,並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上進行公告申報,則該銀行可能會受到主管機關的相應處分或制裁。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揭露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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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規定:「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