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 (監事) 查閱,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3條,內部稽核報告應該交給監察人(監事)查閱,如果有設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則也需一併交付給他們。此外,內部稽核報告應該在查核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函送給主管機關。根據這項規定,內部稽核報告的查閱和送交需要根據相關法令的要求和時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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