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銀行應該在每年一月底前將內部稽核人員的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和訓練等資料以主管機關指定的格式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備查。 參考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2&parentpath=0%2C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207270001&aplistdn=ou%3DHome%2Cou%3DNEWS%2C+dc%3Dfsc%2C+dc%3Dgov%2C+dc%3Dog+&dtable=News ,檢索日期: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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