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 及通報主管機關。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5 條所規定,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於發現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後,提出改進建議但未被管理階層採納,如果這些情事可能導致銀行遭受重大損失,應該立即製作報告並呈交審核,同時通知監察人(監事)並報告主管機關。 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和法令遵從主管向管理層提出改進建議時,如果這些建議未被採納且可能導致銀行遭受重大損失,就必須立即報告並通知監察人和主管機關。這樣可以確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有效執行,以減少銀行風險並保護相關利益關係人的權益。 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位銀行的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銀行某個部門的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並提出改進建議給該部門的管理層。然而,該建議未被採納,而該缺陷造成了銀行遭受了重大損失。根據這個範例,內部稽核人員和法令遵從主管應立即製作報告並通知監察人和主管機關,以便進一步的核實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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