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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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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的規定,銀行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前提出下一個會計年度的稽核計畫,並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申報的方式應根據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格式,並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進行。主管機關會留存這些報告供查閱。 根據法規參考資料《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銀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前應該提出下個會計年度的稽核計畫,並且在上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上個年度的稽核計畫的執行情況。報告應該使用主管機關指定的格式,並通過網路系統進行提交。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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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