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的規定,銀行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前提出下一個會計年度的稽核計畫,並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申報的方式應根據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格式,並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進行。主管機關會留存這些報告供查閱。 根據法規參考資料《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規定:“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銀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前應該提出下個會計年度的稽核計畫,並且在上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上個年度的稽核計畫的執行情況。報告應該使用主管機關指定的格式,並通過網路系統進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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