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7

快速跳轉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的規定,銀行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內部稽核所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和異常情況的改善情況,以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進行申報,供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銀行在完成內部稽核後應該將改善情形以主管機關指定的網路系統進行申報。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7 條規定:「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