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的規定,銀行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內部稽核所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和異常情況的改善情況,以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進行申報,供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銀行在完成內部稽核後應該將改善情形以主管機關指定的網路系統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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