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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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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董 (理) 事會應負責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董 (理) 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 (理)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銀行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二、風險辨識與評估: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須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所有對銀行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並決定如何因應相關風險,使其能被限制在可承受之範圍內。 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是銀行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分,應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互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備可靠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銀行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應予持續監督,營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即時向適當層級報告,若屬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及董 (理)事會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 條,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以下原則: 1. 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董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策略與重大政策。高階管理階層應執行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與政策,制定內部控制政策並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2. 風險辨識與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應能辨識並持續評估可能對銀行目標達成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風險,並制定應對措施以限制風險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3. 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成為銀行日常運營的一部分,應建立完善的控制架構並制定各層級的內部控制程序。內部控制制度應合理劃分職責,管理階層和員工不應擔任可能相互衝突的職責。 4. 資訊與溝通:銀行應保有適當完整的財務、營運和合規資訊,這些資訊應具備可靠性、及時性和易於取得的特點,並以一致的格式提供。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的資訊溝通管道。 5. 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銀行的整體內部控制有效性應受到持續監督,營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部控制人員發現的內部控制缺失應立即向適當層級報告。如果是重大的內部控制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和董事會報告,並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規章」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駐企業內部稽核長應負責該金控公司及所屬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工作,駐企稽核職務均屬該金控公司內部稽核部職掌範圍,並應需有予執行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職掌之內部稽核人員供彌補,駐企稽核工作應是內部稽核機構執行該公司二十五項目之進一步稽核內容之一。 依據銀行業資本適足性及大額放款處理標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模型應確實反應財報及風險值之準確性。 根據銀行業洗錢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稽核人員應每年至少執行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人員培訓八小時以上。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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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董 (理) 事會應負責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