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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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現金儲值卡之銀行,在可確定儲值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下,持卡人得要求發行銀行應以中央銀行發行之等值貨幣贖回其所發行儲值卡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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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當持卡人能確定儲值卡的金錢價值餘額時,可以要求發行該儲值卡的銀行以中央銀行發行的等值貨幣贖回該儲值卡的餘額。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持有一張儲值卡,上面的餘額為100元,根據該法條,該持卡人可以要求發行儲值卡的銀行以100元的等值貨幣來贖回儲值卡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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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