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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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之銀行,得發行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或與國外機構合作,並以銀行為發行機構。 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於國內使用時,應以新臺幣計價,並於國內完成結算及清算程序;於國外使用時,應以外幣結算,其涉及外匯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據外匯管理之相關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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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現金儲值卡的銀行可以發行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也可以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該卡。在我國境內使用這種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時,必須以新台幣計價,並且在國內完成結算及清算程序。而在國外使用時,則應以外幣進行結算,涉及到的外匯需根據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進行匯出與匯入的手續。 舉例來說,如果某銀行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可以發行一張國際通用現金儲值卡。這張卡在台灣使用時將以新台幣計價,而當卡主使用卡片在國外進行消費時,相關款項將以當地外幣結算。此外,如果國內的卡主需要將新台幣轉換為外幣或將外幣轉換為新台幣,則必須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相應的交易。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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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