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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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應將特約商店、合作對象及發行情形等相關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指定機構建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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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銀行在發行現金儲值卡時,應將特約商店、合作對象以及發行情況等相關資料,提交給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建立檔案。 依據《現金儲值卡業務管理辦法》,銀行在發行現金儲值卡時,應依法申請許可並提交相關資料給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此機構將根據銀行提供的資料建立相應的檔案,以監管和管理現金儲值卡業務。 例如,一家銀行打算發行現金儲值卡,在該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交特約商店合作的相關資料,如商店名稱、營業地址等,以及與合作對象的合作協議和相關合同。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將根據這些資料建立一個檔案,用於監管和管理銀行的現金儲值卡業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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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