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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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經營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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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3條,外國特殊目的公司僅允許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禁止從事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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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