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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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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經營其他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3條,外國特殊目的公司僅允許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禁止從事其他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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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 3 條規定:「外國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經營其他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