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58-2 條

  1. 1.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 2.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在偵查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3. 3.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釋義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2條如下: 1.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果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如果因此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也可以免除其刑。 2. 犯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八條之一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果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以減輕其刑。同時,如果因此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也可以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3. 犯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如果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出罰金的最高額,可以在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果這種犯罪損及金融市場的穩定,可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的,並且與法律相關的參考資料有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