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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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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需要制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並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此機制的目的是評估和監督公司的風險承擔能力,了解已承受的風險狀況,制定應對策略,以及確認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遵循。公司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進行檢討修訂相關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根據《證券期貨管理法》第35條第2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證券期貨業者要求其建立適當之內部管理及風險控制制度,評估並監督其風險控管能力。該法第38條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經通知期限內查核證券期貨業者是否已建立及有效運作內部管理及風險控制制度,適用主管機關所定之適合項目及標準,以及配合主管機關提供之有關管理及資訊。此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證券期貨業者在風險控制與內部管理方面的不當行為,有權依照法規進行裁罰或其他行政處分,根據證券期貨管理法第142條第1項的規定。 依照《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證券金融事業在進行金融商品交易或提供金融商品交易相關服務時,應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及控制措施。該條第二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應建立符合風險管理原則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分工、授權、資料處理、風險監控與檢測、錯誤修正與風險事件因應等程序。此外,第三項規定,證券金融事業應定期檢查董事會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發布的《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轉讓及被連遭處罰證券公司資本業務調整原則》第12條,證券公司在業務轉讓或被罰款情況下,應遵守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作業準則。此準則要求證券公司在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當重新檢視其內部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確保其適當且有效。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法院裁判書,涉及票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的相關案例。裁判書中提到,證券金融事業應依證期會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當擔保品價值與委託人債務之比率低於規定比率時,應通知委託人補繳差額。若融資人或融券人未能按規定補繳差額或未能於約定日期清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處分其擔保品。此規定根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3條和第15條進行修正。 參考資料: 1. 《證券期貨管理法》 2.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文件及函文 4.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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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其風險承擔能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