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隸屬董事會,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提出報告。
根據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票券金融公司的內部稽核單位應該隸屬於董事會,並以獨立超然的態度執行稽核業務。該稽核單位每半年至少需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提出報告。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協會,《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