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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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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稽一人,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職級應與副總經理相當,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對總稽核之聘任、解任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票券金融公司應該指定一位總稽核負責綜合稽核業務。總稽核人員應具備領導和有效督導稽核工作的能力,並且應符合票券商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中的資格標準。總稽核的職級應與副總經理相當,並且不得同時兼任可能與稽核工作相沖突或阻礙的職務。 另外,根據該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於總稽核人員的任命、解職或調職,應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並且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生效。

  • 名詞
  •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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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稽核一人,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其資格條件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