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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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5條,金融機構如果要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必須提交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訊:資產證券化計畫的創始機構、受讓的資產種類和預計價值,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要求的事項。 參考資料: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5條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5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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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