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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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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 二、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6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許可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申請機構違反本準則的規定、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文件內容含有虛偽不實的資訊、未在主管機關限期內補正事項、被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或其他不符合本準則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不予許可申請。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和運營符合相關法規且能夠有效經營。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有虧空營業基金、未清償權益、遭暫時或永久禁止從事金融業務等情形,也將被視為不符合第6條的規定。 承上所述,參考資料顯示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6條對於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形有明確的限制和要求,並強調了符合法規、發起人資格、申請文件真實性、補正期限、經營能力等要件的重要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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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 6 條規定:「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