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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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或其他重大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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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第7條規定,特殊目的公司在未進行公司設立登記前,如果發起人或其他重大事項有變更,應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並載明正當理由。如果情況不允許事先報請核准,則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如果未經核准而進行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許可。 參考資料: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2020年)第7條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特殊目的公司在申請設立之後,發起人決定更改公司的目的或其他重大事項,根據該法條,發起人應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並提供正當的理由。假如情況不允許在事前報請核准,發起人則應在變更發生後的十四天內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如果未經核准就進行變更,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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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