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1 條
- 1.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委託人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有安排機構者,其名稱、地址。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若募集或私募不同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受益權之約定、受償順位及期間。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四、與信託財產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之內容及經專業估價者估價之價值。 (二)信託財產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 (三)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四)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五、受託機構因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自應募人或購買人所收受對價之運用方法。 六、不動產開發計畫:包含預定開發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種類、地點、市場分析、可行性分析、產權調查報告、估價報告書、預定開發時程、計畫、取得、開發、銷售或經營管理等各階段計畫及控管程式、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專家審查意見及自行評估計畫等事項。 七、不動產開發計畫未完成或遲延之處理方式、對受益人權益之影響與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之約定。 八、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其交易處理程序及內部控管方式之說明。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2.前項第四款第四目及第六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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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1條,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詳細記載一系列事項,包括受託機構及其委託人的名稱與地址、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名稱與存續期間、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相關的事項(如總募集金額、受益權單位數量、受益證券的特定約定與期限等)、與信託財產相關的事項(如信託財產的內容、估價價值、管理與處分方法等)、受託機構對募集金額的運用方式、不動產開發計畫的詳細內容以及專家審查意見等。此外,根據第2條,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我們需要進一步參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了解該條例所定義的相關術語和要求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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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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