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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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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
  2. 2.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後,受益人會議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但其變更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即得變更之。
  3. 3.前項申請或申報,應以申請書或申報表載明變更內容及理由,並檢附下列文件為之: 一、變更前、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及其對照表。 二、受益人會議議事錄。屬前項但書規定之變更者,免附。 三、對受益人之權益有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及專家意見。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 4.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2條的規定,受託機構在從事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的程序。一旦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後,除非有受益人會議的決議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否則不得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然而,如果變更不會對受益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則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即可進行變更。在申請或申報變更時,需提交相關文件,包括變更前後的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及其對照表、受益人會議議事錄、對受益人權益影響的評估和專家意見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當主管機關審核這些文件時,應詢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取得意見書。

立法沿革 1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後,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但其變更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即得變更之。   前項申請或申報,應以申請書或申報表載明變更內容及理由,並檢附下列文件為之:   一、變更前、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及其對照表。   二、受益人會議議事錄。屬前項但書規定之變更者,免附。   三、對受益人之權益有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及專家意見。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立法理由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暨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請生效,則受託機構自應按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故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應依經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   二、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後,應按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自不容其隨意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內容,以維受益人權益。若有變更之必要者因涉及受益人之權益,故原則上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為之;但如屬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變更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即得為之,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條規定,於第二項予以明定;並於第三項規定受託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所應檢附之文件。   三、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審核受託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於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時,自應比照辦理。故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20709 制定)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暨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請生效,則受託機構自應按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故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於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應依經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   二、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後,應按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執行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自不容其隨意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內容,以維受益人權益。若有變更之必要者因涉及受益人之權益,故原則上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為之;但如屬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變更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即得為之,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條規定,於第二項予以明定;並於第三項規定受託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所應檢附之文件。   三、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審核受託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於變更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時,自應比照辦理。故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於審核前項書件時,應洽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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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32 條規定:「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受託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