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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3 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內容及其依第三十四條所為估價之價額。 四、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 五、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義務及責任。 六、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七、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內容、受償順位及期間。 八、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及其轉讓限制。 九、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十、受託機構於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項與其上限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方法等事項。 十一、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二、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十三、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十四、其他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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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3條的規定,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應以書面方式訂定,並且記載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契約需要明確指定信託的目的或目標。 二、信託契約的存續期間:契約必須明確規定信託的有效期限。 三、信託財產的種類、內容及其根據第34條評估的價格:契約需要明確列出信託的財產種類、內容,以及依第34條進行評估生成的價格。 四、委託人的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的事項:契約需要明確規定委託人的義務,並告知受託機構相關事項。 五、信託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方法:契約需要明確規定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方式。如果委託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或處分,契約還需要指定受委託機構的名稱、義務和責任。 六、信託財產本金、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的分配方法:契約需要明確規定信託財產本金以及由其產生的利益、孳息和其他收益的分配方法。 七、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內容、受償順位及期間:契約需要明確規定不同類型或期間的受益證券,包括其內容、受償順位和期間。 八、受益證券的發行或交付方式及其轉讓限制:契約需要明確規定受益證券的發行或交付方式,以及相關的轉讓限制。 九、受託機構支出費用的償還和損害賠償事項:契約需要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支出費用的償還和損害賠償事項。 十、受託機構在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項、上限和閒置資金的運用方法等事項:契約需要明確規定受託機構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涉及借入款項、上限和閒置資金的運用方法等事項。 十一、受託機構的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方法:契約需要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方法。 十二、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的事由:契約需要規定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的事由。 十三、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的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契約需要規定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的事由以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十四、其他根據信託業法第19條第一項和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根據信託業法和主管機關的規定,契約需要明確規定其他相關事項。 以上每一項都需要在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中以書面方式詳細記載,以確保合約的有效性和明確性。 依據最新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3條之規定,信託契約對於不動產資產的證券化必須以書面形式記載其各項細節。例如,在信託目的方面,契約必須明確指定證券化的目的,如增加流動性或籌集資金等。另外,信託契約需要規定委託人的義務和其應告知受託機構的事項,例如關於不動產的狀況或法律風險等。此外,契約還需要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支付方法,以及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的事由和專門學識或經驗等。最後,契約需要遵守信託業法第19條第一項和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不動產資產信託)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Tai.aspx?pcode=G0420005&b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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