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4 條
受託機構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就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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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4條,受託機構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前,需要先尋求專業估價師的意見,並根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的規定,提供一份估價報告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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