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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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得依證券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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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5條的規定,依該條例所發行的受益證券,可以按照證券相關的法規要求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買賣。在這種情況下,受益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並遵守相關的證券交易法令。相關參考資料可能包括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以及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和買賣規則。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沒有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依本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得依證券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立法理由為增加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以利投資人投資,受益證券得依證券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法令名詞
(0920709 制定)
為增加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以利投資人投資,受益證券得依證券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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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