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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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其受益證券採私募方式者,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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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6條,如果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所發行的受益證券是以私募方式進行,則不適用以下法規: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法的解釋,私募方式是指以直接邀請或者特定對象的方式,而不是向公眾發行受益證券。這種方式可以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和彈性,以便適應特定投資者的需求。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證券法》
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依本條例所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其受益證券採私募方式者,不適用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採私募方式之受益證券,其不涉及投資大眾之保障,允宜賦予其交易方式及內容較大彈性之空間,以符合交易當事人之需要,爰明定排除之規定。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9 條條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0 條條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2 條條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3 條條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5 條條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26 條條文
(0920709 制定)
採私募方式之受益證券,其不涉及投資大眾之保障,允宜賦予其交易方式及內容較大彈性之空間,以符合交易當事人之需要,爰明定排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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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