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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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其買賣或經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收回者,免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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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9條,依該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的受益證券,如果其進行買賣或根據信託契約被受託機構收回,則可以免除證券交易稅。這意味著當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規定的受益證券發行或交付,而投資人進行買賣或依照信託契約收回時,無需繳納交易所得稅。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假設某個公司發行了不動產證券化的受益證券給投資人,當投資人購買或經託管機構收回這些受益證券時,將不需要支付賣出所得的證券交易稅。
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其買賣或經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收回者,免徵證券交易稅。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為活絡受益證券之交易市場,爰明定其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受託機構收回受益證券,其性質係屬贖回,亦不應予課徵證券交易稅,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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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709 制定)
一、依本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為活絡受益證券之交易市場,爰明定其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受託機構收回受益證券,其性質係屬贖回,亦不應予課徵證券交易稅,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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