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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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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其買賣或經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收回者,免徵證券交易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9條,依該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的受益證券,如果其進行買賣或根據信託契約被受託機構收回,則可以免除證券交易稅。這意味著當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規定的受益證券發行或交付,而投資人進行買賣或依照信託契約收回時,無需繳納交易所得稅。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假設某個公司發行了不動產證券化的受益證券給投資人,當投資人購買或經託管機構收回這些受益證券時,將不需要支付賣出所得的證券交易稅。

立法沿革 1

(0920709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其買賣或經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收回者,免徵證券交易稅。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為活絡受益證券之交易市場,爰明定其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受託機構收回受益證券,其性質係屬贖回,亦不應予課徵證券交易稅,爰予明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709 制定)

一、依本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為活絡受益證券之交易市場,爰明定其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受託機構收回受益證券,其性質係屬贖回,亦不應予課徵證券交易稅,爰予明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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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9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其買賣或經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收回者,免徵證券交易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