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48

快速跳轉
  1. 1.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2. 2.信託監察人不得為發起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8條,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可以根據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的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8條第2項和第3項、第29條、第31至33條的規定。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8條第2項,信託監察人的職責包括審查受託機構的運作狀況、管理合規性和受益人的權益。第3項則規定了信託監察人的任期和解任程序。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9條,信託監察人不得兼任受託機構的發起人、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不動產資產信託的委託人,以確保其獨立性和客觀性。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1至33條,信託監察人需履行其監督職責,包括審查受託機構的財務報表、操作合規性和與受益人權益有關的交易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中約定了信託監察人的任命,受託機構需遵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8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包括信託監察人的職責和任期,以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信託監察人不得同時擔任發起人、職員或受雇人的角色,以確保其獨立性。另外,信託監察人也需要履行其監督職責,例如審查受託機構的財務報表和操作合規性。

立法沿革 2

(0920709 制定)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信託監察人不得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得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但為避免利害衝突損及受益人權益,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信託監察人之消極資格,不得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亦不得為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

(0980106 修正)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信託監察人不得為發起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

立法理由一、鑒於發起人即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持不動產之原始所有人、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或現金出資人,由其擔任信託監察人,恐有利害衝突之虞,爰於第二項增訂發起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二、第一項未修正。

(0920709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得選任信託監察人,並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但為避免利害衝突損及受益人權益,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信託監察人之消極資格,不得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亦不得為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

(0980106 修正)

一、鑒於發起人即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持不動產之原始所有人、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權利人或現金出資人,由其擔任信託監察人,恐有利害衝突之虞,爰於第二項增訂發起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二、第一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8 條規定:「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