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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47 條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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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47 條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在適用時應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然而,如果信託契約有其他約定且在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有明確記載,則根據該約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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