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26 條的規定,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若受益人會議的決議有損害特定種類受益人的權利,該決議必須經過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的承認。承認的程序是指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必須出席,且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必須同意該決議。另外,關於受益人會議的規定,也適用於特定種類受益人的會議。此外,信託監察人應該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的會議並陳述意見。 以上是對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26 條的解釋,根據資料,該條規定了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的決議程序,以及信託監察人在該會議中的義務。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時,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前項決議之承認,應有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信託監察人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其意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種種類受益人之保護,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侵害特定種類受益證券之權利人之權益,該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承認。 二、第二項明定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 三、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亦為受益人會議之一種,爰於第三項明定其準用受益人會議相關規定,如會議之召集程 序、決議方式、書面決議等。 四、第四項規定信託監察人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意見之義務。 五、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九十條至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各種種類受益人之保護,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侵害特定種類受益證券之權利人之權益,該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承認。 二、第二項明定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方式。 三、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亦為受益人會議之一種,爰於第三項明定其準用受益人會議相關規定,如會議之召集程 序、決議方式、書面決議等。 四、第四項規定信託監察人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意見之義務。 五、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九十條至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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