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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執行。
  2. 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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