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7條的規定,受益人會議的決議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選定的人執行。受益人會議選定的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受益人參與與信託相關的訴訟或非訴訟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會議所選定的人具有代理受益人行使權益的能力。 參考資料: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執行。 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受益人會議決議之執行,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選任之執行人為之。 二、為使受益人所選定之人得代為執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宜准其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 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受益人會議決議之執行,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選任之執行人為之。 二、為使受益人所選定之人得代為執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宜准其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 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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