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 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 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2.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會議召開時,應出席受益人會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