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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託機構應設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居所。 二、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 三、受益證券之編號。 四、受益證券取得之日期。
  2.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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