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20 條,受託機構在設置受益人名冊時,應記載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受益權種類及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益證券的編號以及受益證券取得的日期。如果採用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方式,可以使用附表補充上述資料。 舉例來說,當一家銀行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時,他們需要設置受益人名冊。在名冊中,他們會記載每一位受益人的姓名、住址、受益權種類(如股權、債權等)、以及他們持有的本金和收益分配的比例。另外,他們還會給每一個受益人分配一個編號,以及記錄他們取得受益證券的日期。如果銀行採用電腦系統處理這些資訊,那麼相關資料可能會被附表補充進去。
受託機構應設置受益人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 三、受益證券之編號。 四、受益證券取得之日期。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受益人名冊之應記載事項,包括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益證券之編號;受益證券取得之日期。 二、第二項明定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一、第一項明定受益人名冊之應記載事項,包括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受益人之受益權種類及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益證券之編號;受益證券取得之日期。 二、第二項明定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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