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21 條規定,受益證券的受讓人應根據該受益證券所表彰的受益權的本金持分數,承擔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如果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對委託人的義務有另外的約定,則不在此限。 根據此法條的解釋,當受益證券轉讓給受讓人時,受益證券的受讓人應該承擔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享有受益權的本金持分數。這表示受益證券的受讓人有權利領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產生的受益,同時也有責任履行契約所要求的義務。 然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中可能會有另外的約定,這些約定可能會改變受益證券的受讓人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法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對委託人的義務有另外的約定,則受益證券的受讓人不再需要承擔這些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中明確約定委託人需負擔某些責任或義務,而不由受益證券的受讓人承擔,那麼根據這項法條,受益證券的受讓人就不需要擔負這些義務。這樣的約定可能涉及到委託人的財務責任、風險分擔或其他相關事項。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受益證券轉讓之效力,以明確規範受益證券受讓人之權利義務。但如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創始機構之義務者,自應從其所定,爰為但書規定。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一、受益證券轉讓之效力,以明確規範受益證券受讓人之權利義務。但如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創始機構之義務者,自應從其所定,爰為但書規定。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