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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