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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53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投資之建築物,得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每年之折舊費用。但經選定延長年限提列折舊者,後年度即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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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3條的規定,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可以將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的建築物的折舊費用延長二分之一計算。不過,一旦選定延長年限並提列折舊後,將來年度不得變更。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如果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的建築物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中列為30年的耐用年限,則適用該條例第53條的規定後,每年可以提列的折舊費用將為建築物成本的1/6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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