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投資之建築物,得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延長二分之一計算每年之折舊費用。但經選定延長年限提列折舊者,嗣後年度即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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