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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52 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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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提供的資訊,無法確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2條的詳細內容以及其與其他法條的關聯。故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提供有關該法條的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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