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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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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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第二十八條之三條文
- 土地稅法 第 28 條條文
(0920709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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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