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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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5條規定,法人的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如果在執行業務中違反該條例的規定,除了對該行為人進行處罰外,也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或處以罰鍰。 這意味著如果一家法人違反了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例如在不動產證券化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做出其他違法行為,該法人的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不僅可能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該法人本身也需要支付相應的罰金或受到罰鍰處罰。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罰金金額或罰鍰方式。因此,具體的罰金數額和罰鍰方式可能需要參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細則或相關司法判例來確定。 參考資料: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處各該條之罰金或罰鍰。
立法理由按法人之負責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負責人外,如不能對該法人加以處罰,恐難以達成其規範目的。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明定對法人採行兩罰主義,得對該法人科、處各該罰則規定之罰金或罰鍰。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0920709 制定)
按法人之負責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負責人外,如不能對該法人加以處罰,恐難以達成其規範目的。爰參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明定對法人採行兩罰主義,得對該法人科、處各該罰則規定之罰金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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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