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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64 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辦理或改正;屆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信託業務。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公告借款契約或借款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且未於期限內調整。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流動性資產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且未於期限內調整。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項有關公告之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收益。 六、違反第四十七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受益人名冊,或其設置違反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或不據實提供報告資料。 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移轉處分或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所為之處分。 九、受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有關公告之規定。 十、受託機構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情事,未依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辦理公告或申報。 十一、受託機構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通知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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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4條,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受到罰鍰的處罰,並可能被要求限期辦理或改正;如果在期限內仍未辦理或改正,則可能連續受到處罰: 1.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信託業務。 2.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未公告借款契約或借款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且未於期限內調整。 3.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流動性資產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且未於期限內調整。 4.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六項有關公告之規定。 5. 未按照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收益。 6. 違反第四十七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受益人名冊,或其設置違反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7. 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或不提供準確的報告資料。 8. 違反主管機關根據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做的移轉處分或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所做的處分。 9. 受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有關公告之規定。 10. 受託機構符合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情況,未按照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公告或申報。 11. 受託機構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通知信託監察人。 根據最新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是一些相關的範例,其中的條文和規定可用於該項目: - 依照第九條第一項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動產證券化受託機構必須按照不動產投資信託計劃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劃經營信託業務。如果受託機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經營信託業務,則可能受到罰鍰處罰和限期辦理或改正的要求。 -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要求受託機構公告有關不動產證券化的資訊。違反此規定的受託機構可能受到罰鍰處罰。 - 第五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對受託機構進行檢查,並要求提供報告資料。如果受託機構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未提供準確的報告資料,則可能受到罰鍰處罰。 - 第五十七條要求受託機構公告或申報特定的事項。違反此規定的受託機構可能受到罰鍰處罰或要求通知信託監察人。 這些只是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的一部分條文和相關規定。要對該法規進行全面的解釋和理解,需要參考該條例的完整版本和最新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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